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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电信垄断:沈洪嘉越战越勇

2001-03-20 09:19null/( )


【ChinaByte 综合消息】

  作者:玉山

  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产权官司有可能打响,这就是沈洪嘉诉讼中国电信总公司案。

  一、山东有个沈洪嘉

  提起沈洪嘉,关注中国电信运营业改革的人们不会陌生,这位原山东矿业学院现山东科技大学的普通退休教授,从1996年至今一直在与中国电信业的垄断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

  1996年之前,作为济南市八届、九届政协委员,多次提案要求解决电信资费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1997年,致信原邮电部部长及国家计委,要求官方出面答复未果。

  1998年3月20日、4月3日、4月17日,《南方周末》连接刊登了三篇文章,分别为《买卖不公平的电话月租费》、《立即取消电话初装费》和《建议召开电信消费与法律的研讨会》,反响巨大。后《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媒体纷纷采访报道。

  1999年3月8日,向中消协投诉,要求信息产业部回答19个电信资费法律问题。同年5月24日,信息产业部作出答复。

  2000年11月15日,再次向中消协作为企业的中国电信总公司侵犯消费者产权的行为,至今无答复。

  2001年3月初,寻求全国援助,拟“诉讼电信资历费的违法行为”,这一关乎亿万消费者利益的维权行为, 被业界称为沈洪嘉对电信的“最后一枪”。

  二、认识沈洪嘉

  生于上海嘉定,就读于安徽合肥,在山东工作生活了40多年的沈洪嘉,认为自己这辈子是个普普通通的教师,是一个适合做教师又做了教师的合格教师。早在1955年,18岁的沈洪嘉考入合肥工业大学机电系,毕业后赴山东煤炭学院(山东矿业学院前身)当教师,直到1996年退休。沈洪嘉在学院任教38年,所授科目有电路理论、电子技术基础、高频电路、误差理论、电工学、机床电气等,还主编过煤炭部高等院校规划教材《电子技术基础》。

  对于沈洪嘉为何长期“叫板”中国电信,1999年6月份的《时代潮 》杂志曾作过专访。1994年,沈洪嘉与家人回上海探亲时发现那里的电话月租费为18.5元,交了月租费用户每月可免费打60次市话。这与他生活地济南的电话资费颇不相同。当时济南的电话月租费为26元,一次市话也不免费。作为济南市政协委员,他在19995年市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以《谈谈电话月租费的看法》为题递交了一份提案。因未收到答复便在四次会议上递交了“再谈电话月租费”的提案。当济南市电信局答复后,他才知道邮电部制定了两种电话收费标准,一是单式计次制(如上海),一是复式计次制(如全国大部分省市)。他在仔细研究后认为复式计次式不合理,便致信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和邮电部部长吴基传,均未得到回信。  

  沈洪嘉称自己做事有个信条,或者说是性格,认为对的事就要做出个结果来。问题不是没结果吗,于是,他就给新闻媒体写文章,把自己的看法详细告诉公众,让大家来评评理。我先给本地的一家电视台和一家报纸,还是没有回音,后与本省的《联合日报》、《东方讯报》联系,使他的主要观点见了报。但他考虑电话月租费是全国性的问题,为了能扩大影响力,他将修改后达6000字的稿件投寄《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和《南方周末》3家报社。结果是《南方周末》回电同意刊登,连续发表了他的3篇文章。由于他在第二篇文章发表时随文登出了他的住址和电话,在文章刊出的一个多月里,他接到了来自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300多个声援或询问电话和300多封来信。写信的有工人、农民、解放军、机关干部、法律工作者、大学教师、大学生、初中生,其中年龄最大的80多岁。同时也接待了全国40多家新闻单位的采访,其中有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质量报等单位。考虑到中国电信行业存在的复杂情况,又鉴于他建议的“电话消费与法律”研讨会未能如愿举行,便有了1999年3月8日与全国30个省市的32名电话用户集体投诉信息产业部。在那19个问题中,他们最关注的就是产权。

  三、沈洪嘉质疑第四次中国电信资费的调整

  对于第四次中国电信资费的调整,沈洪嘉依然保留他的质疑——即有关违反宪法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的初装费产权问题、不合理不合法的不予免费打市话的电话月租费问题以及手机双向收费的法律问题等等都没有在这次调整中明朗化。这此,沈洪嘉提出了以下几点:

  一是,非法的电话初装费必须取消,产权必须明晰。关于如何依法明晰电话初装费产权,沈洪嘉提出了可操作方案。

  ——方案之一:对老电话用户的电话初装费人作为投资入股。例如以50元一股,早其5000元初装费用户可得100股,近期1000元初装费用户只得20股,这样可以平衡新老用户的心态,使得先前多交电话初装费的老用户不感到吃亏。

  ——方案之二:将向老用户索取的电话初装费,折算成免交多个月的电话月租费予以补偿。

  沈洪嘉指出,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指出,人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国电信总公司这种超越国家宪法的违法行为必须纠正:即电话初装费必须立即取消,已收取的电话初装费的产权必须给予明晰。

  二是,交了电话月租费不予免费打市话是违法行为。《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觉、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这个法律原则,我国原邮电部制定的复式计次制收取电话月租费是违法的,因为它规定收取电话月租费后不予免费打市话,打一次再计一次。沈洪嘉认为全免费打市话的好处有:第一,可以省去市话微机管理软件,降低管理成本;第二,可以避免个别电话用户因市话计费差错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第三,可以取消打市话的清单;第四,不存在市话被人盗打的问题。

  同时,沈洪嘉认为手机双向收费同样存在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在手机的双向收费中,因被动接听的电话可能性是由于被错打的,或者是电话网络错接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动接听的电话消费者去付话费,这难道不是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四、沈洪嘉缘何寻求法律援助

  沈洪嘉对此次电信资费调整,将其称之为中国电信因同行竞争被迫无奈作出的“一个形式上的许诺”,根本谈不上结构性调整。

  沈洪嘉认为,“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应指构成电信资费的所有电信资费项目,包括初装费、月租费、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市话、农话、手机双向收费等,其价格中不合法的应该取消,不合理的应该调整。而这次调整连最根本的问题都没有遵循国家法律去解决。也就是说,中国电信总公司仍在继续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以维护本部门的既得利益,对消费者提出的取消非法电话初装费和取消复式计次式制的电话月租费的合理性要求仍旧置之不理。

  沈洪嘉指出,在市场经济中,中国电信总公司已成为一个企业,任何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如果它违法,广大消费者能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起诉中国电信电话初装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法院该不该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为什么?

  沈洪嘉强调,中国电信在给电话用户清单时,有时出现多收费现象。在诉讼中,法律程序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可是,电话的计费装置不像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在用户家中,而是在电信部门,那么,电话用户如何去举证?电信部门不给举证,该怎么办? 是否适用于《消法》中“举证倒置”的原则?

  五、结束语

  白发一怒为资费。年过六旬的沈洪嘉老先生,在与中国电信运营企业垄断斗争5年多的时间里,始终认为自己和广大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向中国电信提出了问题,但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答复,所以,必须诉诸于法律,以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至少沈洪嘉有几个问题没有搞清楚:一是我国没有中国电信总公司这个电信运营企业;二是电话初装费是国家政策,不是企业行为;三是目前我国所有电信资费的制定调整都是由中央政府实行统一定价,电信运营企业几乎没有什么自主权;四是所涉及的问题不只是中国电信一家,而是所有的7家运营商都不同情况存在。

  廉颇老矣?回想两年前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沈洪嘉老先生振臂一挥,携同全国30个省市的消费者代表联合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中心和中央电视台316特别行动组投诉,洋洋洒洒对中国电信部门当年3月1日资费调整提出意见,并要求主管电信行业的信息产业部公开向全国电话消费者回答19个问题,何其辉煌!何等隆重!而今痴心不改,在全国寻求律师与消费者同盟,但言语之中却有着顾虑重重,终因为天已不是昨天——随着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入,政企已经分开,电信市场竞争局面已基本形成,人们的思想意识有了更多的自我判断能力。

  企业需要关注。是非需要明辨。话不说不明,理不辨不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法律更是公平公正的。

  在新世纪之初,我们还能迎来一场大讨论吗?众多的新闻传媒还会像两年前如此关注此事吗?有多少人肯出手相助呢?让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附:1999年3月沈洪嘉同全国30个省市的消费者代表联合要求信息产业部公开向全国电话消费者回答的19个问题:

  1、什么叫电话初装费、电话月租费、通话费,其真实的含义是什么?

  2、电话初装费和电话月租费以及通话费三者之间的关系?

  3、电信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电话初装费、电话月租费和行业法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哪一条款法律规定的?

  4、行业法规能与国家法律等同吗?

  5、行业法规要不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如果违反国家法律的话,行业法规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6、电话用户所交的电话初装费和电话月租费是否是人民财产?

  7、国家哪一条法津允许把老百姓的钱无偿地成为行业和部门的固定资产?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人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那么电话用户的电话初装费和电话月租费该不该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人民的财产允不允许受到侵犯?

  9、电信部门允许电话用户的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规定,是不是说明电话初装费的产权是电话用户所有的,产权该不该受国家法律保护?

  10、电信部门允许电话用户三年之内拆机,可以返还部分初装费的规定,是不是也说明电话初装费产权为电话用户所有?

  11、为什么三年之后拆机不予返还部分初装费?这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12、难道程控电话设备的服务年限只有三年吗?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13、侵犯电话消费者的电话初装费的财产权,要不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14、原邮电部为什么要制定两种不同收费方式的电话月租费(单式计次和复式计次制)?法律依据是什么?两种方式是否自相矛盾?哪一种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15、为什么收取电话月租费不予免打市话?这有什么法律根据?为什么上海市24元月租费可以打60次市话? 16、不予免打市话的电话月租费是不是违反“民法”中规定:双方的地位平等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法律条款? 17、不予免打市话的电话月租费是不是侵犯人民的财产权,该不该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退赔? 18、话费以分为单位计费和手机双向收费是不是违反“消法”第十条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电话消费者这一合法权益时该不该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19、因电信网络的计算机“误”操作以及电信部门管理不善造成侵犯电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时,如何根据“消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有关条款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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